首页 期刊 过期期刊 MCS 2006 Issue 3 “文革”中的集体屠杀:三省研究
“文革”中的集体屠杀:三省研究
一、有关本研究的背景陈述
二、县志中有关集体屠杀的记载
三、集体屠杀:对广东、广西及湖北三省的分析
四、全国集体屠杀概况分析
五、集体屠杀的原因:国家鼓励与国家权力失灵
【作者说明】
【注释】
一、有关本研究的背景陈述 

    研究“文革”的人都十分熟悉“文革”期间的暴力现象,如各地对教师、知识分子和干部的殴打拷问[1],以及群众派别街头武斗造成的伤亡。[2] 然而,一种性质十分不同的集体屠杀现象,即系统地成批处决手无寸铁的平民,虽然零星散见于“文革”时期的一些报导,但却不为世人了解。一位老干部关于北京郊区大兴县这种事件的回忆录即是这类报告之一:从1966年8月27日到9月1日的5天内,共有325名“阶级敌人”被杀,年龄从刚出生38天到80岁不等。[3] 最著名、大概也是最令人发指的事件发生在湖南省道县。据香港一份杂志的文章说,1967年末,集体屠杀之风肆虐该县,两个月内共有4,950人遇害。[4] 郑义有关广西大屠杀的有争议的著作大概最为西方所熟悉,一是因为它有了英译本,二是它关于吃人的记述骇人听闻。[5] 2002年由宋永毅主编的《“文革”大屠杀》一书里,又为集体屠杀提供了有关云南、青海、内蒙古和北京的案例。[6] 

    这些报告令人关注。那么这类事件在“文革”中是否普遍?笔者查阅县志着手研究“文革”时,心里一直在思考这个问题。我发现,上述案件也许属于格外严重的一类,但从1967年到1969年,类似的集体屠杀在中国一些农村地区相当普遍,相关的证据十分充分。而且这些县志是由地方政府编写的出版物,所以几乎没有理由认为它们夸大了政治暴行,相反应当推测有可能低报数字。[7] 本文将根据3个省的县志如实讲述这些集体屠杀,其中广西和广东两省十分普遍,而湖北省则相对较少。 

    为了让读者理解这些暴行风潮的缘起,此处先介绍当时的政治大环境。大多数集体屠杀发生在“文革”时期中共政府着手建立新的地方政府、解散群众组织之际。毛泽东和党中央在1967年底号召“革命大联合”时,“文革”中的群众运动已开展了一年有余。地方政府已经解体,群众可以随意成立组织参与夺权斗争,群众组织的街头武斗遍地开花。在此情形下,建立“革命委员会”(新的政权机构),让群众组织服从命令,尤其是解散群众组织并解除其武装,是一项难乎其难的任务。在毛治下的中国,碰到社会和政治问题时,流行的是所谓“阶级斗争”手段,即消灭一切公开的反抗,挖出“隐藏的”阶级敌人。但是,与其他时期所不同的是,在本文所涉及的时期,国家的地方代表把“阶级斗争”变成了恐怖统治,所以发生了大规模的屠杀。 

二、县志中有关集体屠杀的记载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要求为“文革”中“冤假错案”的受害人平反。[8] 这项政策促成调查“文革”期间各地发生的恐怖事件,对受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留下了很多宝贵信息,其中的大多数后来被写入县志公诸于世。新的县志除了极少数的例外,都有“大事记”的内容,记录了本县包括“文革”期间的大事在内的历史事件。这些记录还包括“文革”期间死伤人数的统计以及人口、党员和县级领导的背景。 

    1966年的中国大约有2,250个县。[9] 我在这项研究中选取广东、广西和湖北3省共计235个县作深入研究。[10] 广西自治区所辖县共计83个,我选取了样本县65个,样本县所占比重为78.3%;广东省所辖县共计80个,选取样本县57个,样本县所占比重为71.3%;湖北省所辖县共计72个,选取样本县65个,样本县所占比重为90.2%。 

    编写这些县志时,由于编写者可能自我审查或材料搜集不全,这些已公布的“文革”记录在详略程度上有很大差别。本文所说的死亡人数是指县志中记载的人数。因此,据此得出的统计数字应被视为最低数字。[11] 持此谨慎做法旨在确定集体屠杀是不容置疑的事实,并非估算死亡人数。 

    我按照Valentino的观点,把集体屠杀(Mass Killing)定义为“故意成批杀害任何一个非战斗团体的成员(施害人所认定的团体及其人员)”。[12] 对这个定义中的几个要素应做进一步的说明。首先,在确认受害人时,是根据他属于某个团体的“成员”,而不是根据他是否对施害人构成直接威胁。就“文革”而言,这种身份的依据是所谓“政治罪行”或“家庭成分”不好。其次,施害人的行动中含有杀人意图。这使集体屠杀有别于“文革”期间的其他死亡原因,如批斗会上的残暴殴打(本意是为了象征性的羞辱而非消灭肉体)或审讯中的酷刑(主要是为了逼供)。第三,死亡不是群众派系的武斗造成的。但是,假如受害人是武斗之后被解除武装关押起来的被俘人员,我把他们也视为非战斗人员,因为他们对施害人已不构成威胁,因此“集体屠杀”不同于武斗中的杀戮,后者在“文革”早期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最后,“成批”的标准是指时间和空间上具有一定的集中性。在确定一个事件是否属于“集体”屠杀时,我以一次死亡10人作为基准。 

    广西省全州县的记载是县志中用明确语言记述集体屠杀的一个典型: 

    “(1967年)10月3日,东山公社三江大队,以民兵营长黄天辉为首,将该大队地、富、分子及其子女76人,集体坑杀于蛇形黄瓜弄。……7月至12月各公社成立所谓‘贫下中农法庭’。全县枪杀859名四类分子(地、富、反、坏)及其子女。”[13] 

    这是集体屠杀最残酷的个案之一。但是从人口、政治结构和现代史看,全州是个很普通的县。该县1966年时人口为485,000人,其中农业人口占93%,由县、公社(乡镇)和大队(村)三级机构管辖。在上世纪50年代初期的“土改”中,有10,110个农户划为地主,3,279个农户划为富农。[14] 在随后的政治运动中,这个“阶级敌人”的阵营又有所扩大,增加了所谓的“反革命”和“坏分子”。这部分人口包括其家庭成员,共同构成了著名的“四类分子”。只要中国当局一祭出“阶级斗争”法宝,他们便是受折磨受迫害的直接对象。这些人的悲惨遭遇在“文革”中达到顶点。当“文革”最残酷的时期于1971年结束时,全州县共有2,156名男女和儿童,象在上面提到的事件中那样“非自然死亡”。[15] 

    这类记录提供了时间、地点及受害人和施害人身份的信息以及导致死亡的方式,是集体屠杀的主要类型之一,我称之为“对四类分子的屠杀”(pogrom)。 

    还有一些县志提供的有关杀人方式的信息不太明确,但从记录的具体时间和大量死亡的数字看,显然也发生过集体屠杀。在下述另一个县──广西临桂县──的例子中,大多数受害人都是“四类分子”,这说明那里可能也有与全州县相似的集体屠杀,但受害人中还包括刚被扣上所谓“阴谋分子”帽子的人员。这意味着还有另一种类型,我称之为“政治迫害型屠杀”。临桂县在所谓“清理阶级队伍”、“群众专政”的名义下,全县出现乱杀人的现象。从6月中旬至8月底,被扣上“暗杀团”、“反共救国军”、“XXX黑班子”等莫须有罪名而遭杀害的达1,991人,其中国家干部326人,工人79人,学生53人,城镇居民68人,农民547人,地富反坏右分子及子女918人。全县161个大队,只有会仙的文全和宛田的东江两个大队没有乱捕、乱杀人。[16] 不同于针对“四类分子”的屠杀,政治迫害型屠杀中的受害人的身份是被杀害前不久才罗织的罪名,其根据是他们被控参与所谓的“阴谋集团”,如“暗杀队”和“反共救国团”。临桂县的受害人当中有918名是“四类分子”及其家属,但相当多的人显然不属于这4种人,例如那些被称为干部、工人、普通的农民和城市居民的人。 

    第三类集体屠杀是“被俘人员的集体处决”。这些受害人在派系武斗之后被解除了武装,已经不再是武装的战斗人员。这种杀戮发生在一派打败另一派之时。以下事例生动反映了这类事件的性质: 

    1968年8月18日,几个县的公安干部参加了联席会议,“东兰会议结束后,各县人武部坚决执行‘命令’,组织带领各县(厂)联指武装人员(人数超过原来规定,达到4,400多人)到风山后,对逃散在南山和北山的“七·二九”人员全面包围,抓捕了一万多人(当时全县人口共103,138人)。仅这一次‘围剿’,全县枪杀打死1,016人,占‘文革’中被杀死、迫害死总人数1,331人的70%强。……经过武装围歼扫荡后,风山县革委会终于在25日宣告成立。”[17] 

    这里还要就那些我无法确定是否发生过集体屠杀的县稍做说明:假如报导的死亡数字不足10人,该事件就不算作集体屠杀。即使县志中提到了大量死亡数字的县,若是属于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我也不视为该县发生过集体屠杀:1、大量死亡只有暗示,缺少明确的记录;2、记录在案的死亡原因是武斗,而不是解除了武装的平民;3、记录在案的死亡数字是整个“文革”期间的合计数,不清楚死亡原因。有三部县志中的记录分别代表着这三种情况:“(1968年)3月20日晚,新联公社黄桥生产队民兵以镇压‘平民党’为由而乱杀人。此后,全县相继出现乱杀现象,尤以文平等地为甚。”[18] “(1968年)3月3日,两派在连塘发生武斗,造成144人死亡。”[19] “‘文革’十年期间,共有2,053名干部和群众遭到批斗,206人被殴打致死;541受伤或致残。”[20] 在第一段引文中,蒙山县志记录了1968年3月20日及随后发生的“滥杀无辜”,从这段文字中可以推测死人肯定不少,但它没有提供具体数字,所以无法把它算作一次集体屠杀。在引自横县县志的第二段文字中,仅1968年3月3日一天就死了144人,但这是武斗的结果,所以我没有把它算作集体屠杀。引自田林县志的第三段引文称206人遇害,但死因不明,所以我也没把它视为集体屠杀。 

三、集体屠杀:对广东、广西及湖北三省的分析 

    1. 规模 

    广西是发生集体屠杀最严重的地方。在我所掌握的65部县志中,有43部(占66%)记录了该县发生过集体屠杀。其中有15个县的情况非常严重,记录的死亡人数超过一千人。[21] 其中又以武鸣县为最,死亡总数高达2,463人,仅在1968年6月中旬到7月初的一次运动中,就有1,546人被杀。[22] 广西发生过集体屠杀的县平均死亡数为526人。前面描述的所有3种类型的集体屠杀,即针对“四类分子”的屠杀、政治迫害型屠杀、被俘人员的集体处决,在广西省均有发生。 

    广东省的情况与此相似。在57个县中有28个县(49.1%)发生过集体屠杀,其中有6个县的被害人数超过一千。[23] 情况最严重的是阳春县,从1968年8月到10月共死亡2,600人。广东发生过集体屠杀的县平均死亡数为278人。广东的集体屠杀属于两类,即针对“四类分子”的屠杀和政治迫害型屠杀。县志中没有关于第三种类型“就地集体处决”的记载。 

    比较而言,湖北省有关集体屠杀的记载寥寥无几,65个县中只有4个县有相关记载。然而这4个县的记载所涉及的屠杀属于政治迫害高潮期间打人导致的大量死亡。未见针对四类分子的屠杀计划或集体处决的报导。 

    上述资料清楚地显示,集体屠杀在两广是一种普遍现象,湖北的情况似乎不然,如果该省县志中的统计数字如实反映了历史的话。[24] 

    广西和广东到处发生集体屠杀时,湖北各县也正在经历迫害各类新老“阶级敌人”的高潮期。湖北省有38个县(在我的湖北省样本县中占60%)报导了受迫害期间挨过打的人数过千,其中很多人落下了终生残疾。但是不同于两广,大规模的打人多数时候并未导致集体屠杀。下面便是一例。 

    “(1967年)9月6日,县城发生了‘九·六’武斗事件。一群‘造反派’白天游斗‘走资派’、‘老保’22人,晚上打伤32人,其中8人终身残疾。接着向区乡发展,1,015人遭毒打,44人造成重伤或残废,1人打死亡,9人逼死。恐怖气氛笼罩全县。”[25] 

    湖北省发生过这种大规模打人现象的大多数县,记录的死亡总数都不足10人。就这里引用的具体事例而言,虽然迫害高峰期的死亡人数达到了10人,但我并未把它算作集体屠杀,因为其中9人的死亡不是有意为之所导致(但有致伤致残的意图)。在湖北的65个县中,我根据当时到处蔓延的打人行为导致的死亡人数,只认定4个县发生过集体屠杀,它们是宜昌(死10人、自杀105人、落下终生残疾者60人),恩施(2,350人被打、致死51人、314人永久残疾),秭归(2,500人被打、死40人、重伤440人、35人落下终生残疾)和郧西(该县的何家渠公社死32人,该县另有512人被打,276人‘被打死或致残’)。 

    2. 屠杀时间 

    已知最早的集体屠杀发生在1966年8月北京郊区的大兴县[26],但在本文考察的3个省里,直到1967年下半年或1968年,即“革命委员会”成立之前或之后不久,才发生了集体屠杀。 

    粤桂两省的集体屠杀在1968年7月达到高峰,恰好发生在大多数县革委会成立之后。该月中央发出禁止武斗和解散群众组织的两条指示,并且大力加以宣传。[27] 此时广西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尚未成立,反对派组成的群众联盟,即著名的“四·二二”组织在所有的主要城市里带头闹事。省当局便利用中央的两条指示镇压这些反对派,迫使其中一部分人逃到了下面的县里;同时,它还要求刚成立不久的基层革委会“坚决打击阶级敌人”。[28] 有些地方政府,尤其是公社,在执行这项要求时似乎热情很高。广东省在2月份就成立了“省革命委员会”,但是以“红旗”派为主的有组织的抵抗仍在继续,就像广西“四·二二”派的抵抗一样。“广东省革命委员会”也把中央的两条指示作为对付“红旗”派的武器。和广西一样,北京和省会针对有组织的抵抗发布的政策在下级辖区(县、公社和大队)酿成了一种恐怖气氛,无论当地是否存在普遍的有组织的抵抗,在基层都大力贯彻这些政策,集体屠杀就是在这种气氛中发生的。 

    与两广不同,湖北的集体屠杀的少数事例不是发生在7月,而是发生此前两个月。北京针对群众组织发布的指示影响湖北的方式似乎十分不同于两广。这也许意味着当时群众派别的格局有助于解释各省集体屠杀的差别。与两广不同,湖北的造反派被吸收进了新成立的革委会(相关讨论见后)。 

    三省的集体屠杀均集中发生在7月左右的两三个月之内。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它把集体屠杀与成立“革命委员会”及解散群众组织这三件事联系在一起。资料显示,大多数屠杀都紧随“革委会”的成立而发生,但目前仍不清楚造成这种状况的具体机制。有学者把它归因于后来的运动,尤其是“清理阶级队伍”和“一打三反”。[29] 

    数据显示,这些全国范围的运动不一定会导致地方上的严重迫害。县志表明,各县在有选择地落实某些政策内容,并非对全国性的所有运动都如数照办。同样重要的是,执行政策的时间各省和各县也大不相同。在我考察的三个省中,每个省都有自己的运动高潮,它们分别影响着省内各县的迫害行为。 

    3. 集体屠杀发生地的政治地理特点 

    集体屠杀往往发生县级以下的辖区,通常是发生在公社或大队。本文前述引文提到了发生集体屠杀的公社或村庄的具体名称。例如,在广西全州县将76名“四类分子”及其家庭成员推入山坑的集体屠杀事件中,就具体指明是三江大队。广西临桂县的县志具体记述了161个大队中只有两个未发生过集体屠杀。在广东有集体屠杀记录的28个县中,6部县志中含有辖区具体名称的信息。例如《曲江县志》写道:“(1968年)1月,樟市公社发生严重的非法杀人。全公社有13个大队出现乱捕乱杀行为,先后共有149人被杀害”。[30] 另一些例子包括:“池洞、镇隆和北界三个公社发生了大量打人杀人的现象,死29人。”[31] “群众专政是由各公社的公安人员执行的……。”[32] “新安公社梨垌大队活活烧死56名‘ 四类分子’及其家属。”[33] 城市里没有集体屠杀,而农村则大量存在,这种反差也许反映着基层和上级政府之间的脱节,这意味着国家控制力在地方一级的削弱。 

    资料显示,集体屠杀多发生于国家控制力相对薄弱的地方,这一事实还得到了地理因素的支持。比较发生集体屠杀的县和未发生集体屠杀的县的政治、地理情况后[34],可发现以下三点差异:第一,集体屠杀较多发生在离地区政治中心如省会较远的农村地区。发生集体屠杀的县与省会的平均距离是212公里,而未发生集体屠杀的县与省会的平均距离是179公里。第二,集体屠杀多发生于人口密度较低地区。发生集体屠杀的县的人口较为稀少,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为139.7人;而未发生集体屠杀的县人口密度则高达每平方公里219.1人。第三,集体屠杀多发生于县财政收入较低地区。发生集体屠杀的县人均财政收入为15.1元人民币,未发生集体屠杀的县人均财政收入为20.8元。 

     4. 受害人的身份 

    多数县志未提供有关受害人身份的细节。在提供了这种信息的县志中,提到最多的是所谓“四类分子”,即过去被划为“阶级敌人”的人。有些县志列举了受害人的具体身份。例如前面引用的广西临桂县县志列出了受害人按身份分类的统计数字,其中四类分子及其子女占总数的46.1%,农民占27.5%,干部占16.4%,市民占3.4%,工人占4.0%,学生占2.7%。[35] 广西宾阳县共有3,681个受害者,其中农民3441人,占被害人总数的88.7%,干部51人,占1.4%,教师87人,占2.5%,工人102人,占3.0%。[36] 与这两个县的受害者身份相对比,湖南省零陵地区共有9,093个受害人,其中四类分子3,576人,占总数的39.3%,四类分子子女4,057人,占44.6%,贫下中农1,049人,占11.5%,其他家庭成分411人,占4.5%。[37] 

    从上述受害人的身份可以总结出几个特点。首先,受害人中最多的是“四类分子”。这清楚地表明集体屠杀的目标是弱者,而不是那些真正对权力构成威胁的人(如所谓的“阴谋分子”)。其次,多数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也就是说,集体屠杀大多发生在县城以外的地方。这一点也很重要,因为它说明集体屠杀是发生在国家控制力特别薄弱的下级政府的辖区。第三,有些地方也有不少不属于“四类分子”的人遇害。这或许反映着“政治迫害型”或“集体处决俘虏型”的集体屠杀。如果集体屠杀是为了消灭对立派系的人员,遇害人中“四类分子”以外的人会占相当大的比例。例如在上述凤山县的例子中,围剿结束以后遇害的1,331人中,有246人是干部或工人(都是城市居民)。[38] 

    一个醒目的事实是,受害人中有很多“四类分子”的子女。有报告称,这是因为施害人害怕他们人长大后寻求报复。[39] 在某些情况下,这似乎是一种事后推测。在道县,施害人杀了成年“四类分子”后,又把他们的孩子抓来杀死。[40] 但在某些情况下,子女是与父母一起遇害的。在全州事件中,地主出身的刘香元和的贫农出身的妻子有两个分别为1岁和3岁的孩子,刘在被逼跳下坑去之前向民兵头子黄天辉求情:“天辉,我有两个仔。政府能不能把一个判给我老婆?我抱一个跳下坑,留下一个给我老婆。”黄天辉说:“那不行!”[41] 

    5. 施害者 

    集体屠杀并不是由一些乌合之众自发实施的。在有据可查的案件中,我发现施害人皆有政府的人从中组织,他们通常是民兵、群众组织的成员或新的志愿者。北京郊区的大兴县、湖南省道县和广西凤山县的具体材料中都记录了屠杀之前无一例外地开过认真的组织会议。在章成对道县事件的讲述中,与会者投票表决该杀何人;会上一个接一个念出可能的受害人姓名并点票;这个过程持续了数小时。[42] 在道县的另一个地方,据章成说,“从管区到公社到大队,层层部署,层层动员:区委正副书记、‘红联’(一个群众派系的组织)司令、武装部长、会计碰头会,全区各公社负责人、武装部长、群众组织头头会议。”。[43] 

    显然,杀人过程是有组织的。受害人通常被捆绑起来,带到无人的地方处死。有时也召开群众大会,当众处死多人,即所谓的公审大会。[44] 多年后对施害人的访谈表明,他们大多数人在杀人时是在执行政治任务。[45] 有证据显示,这类行动还会得到政治奖励。在1968年底和1969年初,省县两级都开展了清理和重建党组织的运动,有很多积极分子被吸收入党。一些官方统计数字表明,施暴的热情和政治奖励之间有着令人齿寒的关联。据广西省政府公布的一份文件,在“文革”期间的广西,有9千多名杀人者被吸收入党;在“文革”初期“火线入党”的2万人后来杀过人,另有17,000名党员对杀人负有这样那样的责任。[46] 

四、全国集体屠杀概况分析 

    1. 各省间的差别 

    在我所考察的湖北和两广之间,集体屠杀的规模大不相同。这意味着暴力的程度既有全国政治的影响,也跟地方状况有关。如何解释这种差别呢?我打算在这里提出一些尝试性的假设。 

    基本的假设是,各省之间的这种差异并不是一个历史事实,而是编写《县志》时遵行的政策所导致的人为后果。县志的编写和出版是由一个实行等级制的政府部门负责。一个省的各县所执行的一套政策方针也许不同于另一个省。其中便有这样的原则:在记述”文革”历史时“宜粗不宜细”。[47] 与两广的同行相比,湖北省的编纂者可能更加谨慎,因此略去了更多史料。事实上,湖北省志中有关“文革”的篇幅(2,361字)还不到广东省志(5,198字)和广西省志(5,117字)的一半。[48] 另一方面,湖北县志记录的集体屠杀虽然很少,但它们并没有回避有大量人员被打和受伤。事实上,它们比广东的地方志记录了更多的受伤者。所以有理由推测,记录在案的被害人数量的差异,确实反映着三省政治局势之间的实际区别。 

    有理由把死亡人数的差别与“革命委员会”成立之前冲突方式的差别联系在一起。据徐友渔对全国省一级的冲突的总结,湖北和两广代表着了两种不同的过程。[49] 在成立“革委会”之前,三个省会都经历过派系的群众动员和数次政府重组,都出现了对立的两大派。通常有一派试图推翻“文革”前的政府,另一派的要求则较为温和,甚至事实上为保护政府而战。1967年的上海“一月风暴”过后,权力经常在两派之间换来换去,但是在这一年7月份的“武汉事件”之后,湖北以及其他许多省份的力量平衡发生了变化。有更多武斗派别策略性地支持或表面上拥护中央,被划为“革命派”。政府被彻底改组,温和派失宠。较多的武斗派系的成员被大量吸收进新政府。[50]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有例外,其中就包括两广。徐友渔认为,中央考虑到国家安全,对内蒙、新疆、西藏和两广这类边远地区采取了不同的策略。[51] 在这些省和自治区,更支持地方政府的派别被划为“革命派”,在“革命委员会”中担任要职;“革命委员会”则镇压敌对的造反派,这两类省份的群众冲突都很严重。表面上看,对与错的界线是在亲政府和反政府的派别之间;然而,在湖北这类省份(我称为类型1),“革委会”吸收了许多坚决反对“文革”前政府的人,新的划线标准是在进入“革委会”的“造反派”与它们受到排挤的前盟友之间。另一方面,在广东和广西这类省份(类型2),“革委会”结合了前政府的干部和温和派的领袖,然后利用他们的力量打击对立的“造反派”。 

    我根据徐友渔的分析,把各省(自治区)分为两种类型。“类型1”是指那些政治演变过程与湖北相似的省份,“类型2”是那些情况类似于两广的省份。在总结了来自全国1,530个样本县的材料之后可以清楚地看出:“类型1”的县共计1,271个,平均死亡人数是45.2人;属于“类型2”的省份有两种情况,一是两广之外的其余5省,共计135个县,平均死亡人数为70.3人,二是包括两广在内的5省,共计259个县,平均死亡人数是451人,其死亡总数为“类型1”的10倍。即使我们排除暴力行为特别严重的两广,“类型2”的县的死亡人数仍高出50%。因此可以断定,湖北和两广之间的差别也许代表着一种全国性的现象。我们不清楚是什么机制导致了这些差别。有人认为,两广发生的严重暴力现象可归因于“保守派”对反对派的报复,例如有政府作后台的民兵对反对派的打击。这种解释有一定的根据。例如,广西集体处决俘虏看来就是一个报复的例子。另外,广西的反对派“四·二二”也在不断对广西的集体屠杀进行有组织的抗议。[52] 然而正如前文所述,多数受害人是“四类分子”,按当时的政治标准,这类人没有资格参加任何群众组织。在发生集体屠杀最多的偏远的乡村,我们不清楚在集体屠杀之前是否发生过派系的组织活动。 

    根据种族灭绝的文献,也许可以从政策角度提出另一种假设。受害者大多是“四类分子”及其家人,这意味着集体屠杀是消灭阶级这一党的长期政策演变为集体灭绝的过激表现。从比较的视角研究种族灭绝和大屠杀的学者认为,代表性更广的政权可以缓解暴力。[53] 或许可以说,湖北的“革委会”较之两广的“革委会”更能代表反对派。 

    2. 全国的状况 

    中国其他省份集体屠杀的规模能告诉我们一些什么呢?两广也许是集体屠杀特别严重的省份,湖北也许代表着处于温和的另一端的省份。大多数省份可能处在它们之间,但更接近两广而不是湖北。 

    根据两广和湖北的县志统计:广西省各县受迫害人数为12,616人,其中各县死亡人数平均为574人,受伤人数平均为266.4人;广东省各县受迫害人数为6,788.6人,其中各县死亡人数平均为311.6人,受伤人数平均为28.1人;湖北省各县受迫害人数为2,317.5人,其中各县死亡人数平均为10.8人,受伤人数平均为44.5人。 

    而根据全国1,530个县的县志,“文革”期间全国各县的平均死亡人数是80人。显然两广的平均数(分别为574人和311人)大大高于全国的平均数,而湖北的数字(10.8人)要低得多。受伤和受迫害的人数也显示出类似的格局。 

     3. 政治大环境 

    大屠杀和种族灭绝这类极端暴力现象挑战着我们的良知和理智。不对此做出解释是说不过去的。“文革”的集体屠杀模式其实提供了一些线索。它们看来具有政治性:发生的时间、施害人以及受害人的身份,都与新成立的地方政府巩固权力有关。屠杀并不是毫无规则地分散发生。倘若这个假设能够成立的话,就要解释两个问题。一是事件前后的政治环境。在什么样的政治和司法环境下,施害人认为杀人不会受到惩罚?二是施害人的心理。他们为何要做这种令人发指的事情? 

    先来讨论第一个问题。我讨论集体屠杀成因的动机来自这样一个问题:国家的决策者是故意要用这种方式杀人,或者集体屠杀仅是无意造成的结果?这个问题乍一看也许太简单,却是一个有益的起点,它可以使我们探讨与集体屠杀相关的国家政策和政治结构。在以下讨论中,我对中央权力和地方政府做了区分。中央政策在字面上一再反对极端暴力行为,然而只有一部分地方领导真心诚意地接受它。随着讨论的展开,可以看出这一特点至关重要。 

    a. 取缔群众组织,成立“革委会” 

    “文化大革命”始于1966年5月,1971年逐渐退潮。两次事件的大潮把这场运动分成了三个阶段:1967年1月的“夺权”运动和1967年底及1968年各地“革委会”的成立。[54] 最初的参与者只有学生和知识分子,后来各行各业的人,包括工人、农民和干部,都被卷了进去。有一年多的时间允许人们成立自己的政治团体。但是这种自由和“大民主”并没有带来毛泽东设想的新秩序;相反,各地派系林立,街头武斗时见发生。1967年底,毛泽东要求群众派别全部解散,并号召四分五裂、相互打斗的人民实行“革命大联合”。1968年2月,即中国的春节,他又要求各地成立新的政权──“革命委员会”。[55] 然而对于省、县、公社和大队的地方官员来说,这项任务并不轻松。事实上毛泽东的计划落空了,直到1968年9月,最后一个省级“革命委员会”(新疆)才建立起来。有些基层地区更是延迟到1969年9月才成立了“革委会”。[56] 湖北省“革委会”成立于1968年2月1日,大多数县级“革委会”是成立于当年春天。广东省“革委会”成立于1968年2月20日,大多数县级“革委会”成立于1至3月。广西在1968年8月20日才成立省一级“革委会”,而大多数县级革委会成立于当年的2至4月。 

    建立新秩序涉及到两个相关的任务:配备有效的地方政府,消灭持不同意见的群众反对派。新的“革委会”是由军人、经过挑选的原党政干部和群众派别领袖组成的。在“革委会”中得到任命的前党政干部和群众派别的领袖经常引起激烈的争议;被挤出“革委会”的群众派别领袖有可能成为新秩序的激烈反对者。 

    例如,广西和广东的反对派联盟持续与支持新政府的人“武斗”,广西省会南宁的武斗更是遍地开花。直到1968年8月,在中央的协调干预下,广西省“革委会”才告成立。[57] 周恩来1967年11月初就要求广东在一个半月内成立“革委会”,可是这项任务直到1968年2月20日才完成。[58] 但秩序却未能及时恢复,作为反对派的群众联盟“红旗”派继续公开对抗,在接下来的3个月里多次挑起人称“大武斗”的街头武斗。[59] 湖北省“革委会”则是派系斗争的产物,这种派系斗争在1967年7月20日的“武汉事件”中达到顶点。在这次事件中,前政府及支持它的群众组织遭到惨败。反对派在中央支持下胜出。新的“革命委员会”于1968年2月5日成立,前反对派占据了群众代表的席位。[60] 

    各省持续的混乱让中央感到不安,它敦促新成立的“革委会”要捍卫权力,用“阶级斗争”的手段对付反对派。省级“革委会”欣然接受了这个建议,常常把“阶级斗争”口号喊得震天响。这就极大地影响了各县政权及基层干部的行为,于是许多人用恐怖运动的方式做出响应,无论政治威胁真的存在还是纯粹出于想象。 

    b. 选定迫害对象和编造威胁 

    中央当局建立新秩序的要求是毫不含糊的。反映着这种政策的一段颇有代表性的话,见于同时刊登在中共三家重要出版物上的1968年“元旦社论”:“毛主席说:‘一切反动势力在他们行将灭亡的时候,总是要进行垂死挣扎的。’混在内部的一小撮叛徒、特务,党内一小撮死不悔改的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社会上的牛鬼蛇神(即没有改造好的地、富、反、坏、右),以及美帝、苏修和他们的走狗,绝不会甘心于自己的灭亡,他们一定还会采取各种形式,造谣诬蔑,挑拨离间,继续进行破坏和捣乱。”[61] 

    纳粹德国宣扬一种把犹太人视为劣等民族的种族理论;斯大林的共产国家编造出了必须予以消灭的“人民公敌”。可见,在集体屠杀过程的早期,国家的宣传机器通常会把一部分人打成异类。中国发明的这个异类便是“阶级敌人”。“文革”期间镇压群众组织的独特之处是,在辨别谁是“阶级敌人”时不是根据他的固有特征(种族、民族或宗教),而是更多地根据政治标准:只要地方政府视为阻碍建立新秩序的人就是“阶级敌人”。上述那篇社论说:“能不能自觉地克服派性,是在新形势下愿不愿做真正的无产阶级革命派的重要标志。”[62] 

    如同其他时期一样,这一阶段党的政策依旧十分笼统,并无具体规定。它强调存在着“阶级敌人”及其潜在威胁,但并没有提供辨别的标准。地方政府可以随意给“阶级敌人”下定义。为了弥补政策语言空泛之不足,党会宣传一些地方经验。例如在上述社论发表4天后,中央便下发文件赞扬黑龙江省“深挖叛徒”的工作。[63] 这一年中期又在全国范围内大力宣传一篇关于北京一家工厂“斗敌”经验的报导。[64] 地方政府通过模仿这些榜样去执行全国性的政策。 

    在中共统治下,“阶级斗争”语言并非什么新鲜东西,它把某些人打入另类的功效也非无前例可循。但发生集体屠杀这种极端行为,还需要另一个因素发挥作用:编造威胁。国家不但要创造一个异类,还要编造出某种迫在眉睫的危险。这在集体屠杀的过程中是一种司空见惯的伎俩,省和基层政府把某种威胁说得有鼻子有眼,作为恐怖行为的借口。 

    在这类事件中,地方政府热衷于编织所谓的“阴谋集团”正在从事有组织的活动。地方政府要求“对阶级敌人先发制人”,而且往往是以“刮十二级台风”的方式。当北京在1968年3月底突然停止了反对“极左”的运动,转而展开所谓“对右派反扑的反击”时,湖北省相对温和的时期也随之结束。在该省省会武汉,那些自封的群众专政团体把武汉体育馆变成了一座大监狱。[65] 挨打的人不计其数。反右运动也蔓延到了各县。当年4、5月份在全省范围内出现了恐怖统治,打着“三反一粉碎”的旗号对所谓“阶级敌人的猖狂进攻”进行反击。[66] 

    1968年6月17日,据说破获了一个两广的巨大阴谋集团“反共救国团”。据称,这个阴谋集团在广西的部分只是“分团”,其总部设在广东省会广州。两个武斗的群众派别之一“联指”很快便用以下语言攻击对手:“反共救国团在四·二二组织中有很深的根子。四·二二组织的领导就是反共救国团的领导。迅速行动起来,对拒捕者要就地正法。”[67] 

    有证据表明,恐怖行为的动员得到了中央少数关键领导人的支持,他们基于对当时形势的分析而对恐怖行为采取纵容鼓励的态度。1968年7月25日,周恩来和康生在接见广西群众代表时,对这种存在着“巨大阴谋”一说表示了认可,他们同意这一说法:“反共救国团”的总部设在广州,在广西有分团。更重要的是,这两位领导人都把“反共救国团”与两个群众组织──广西的“四·二二”和广东的“红旗”联系在一起。[68] 

    大气候助长了“阴谋论”谣言在乡村的传播。不但有这些来自上面的、表明存在危险的政治“标签”,还有大量关于危险迫在眉睫的断言──据说已经找到了“暗杀队”和“行动宣言派”。在前述广西全州的坑杀事件中,公社民兵营长从临近的县开会回来后,对他的下属说,“四类分子”就要动手了,最先受害的是干部党员,接下来是贫农。[69] 两广湖北这3个省的县志中材料有限,但在章成对湖南省道县的具体叙述中,一位县领导的讲话也许可以作为集体屠杀之前编造危险迫在眉睫的典型语言:“当前阶级斗争复杂,前几天,六区[70]出现了反动标语,阶级敌人造谣说,蒋帮要反攻大陆,美帝要发动世界大战,战争一旦打起来,先杀正式党员,后杀预备党员。一区有个伪团长,天天找到大队支书和贫协主席,闹翻案、闹平反。”[71] 

    c. 对过火行为的警告 

    不说事情的另一面,对国家在集体屠杀中的作用的理解就是不全面的:中央和省级官员不断对过火的暴力行为发出警告。在所有党的文件或讲话中,都找不到允许集体屠杀的证据。只要下面传来集体屠杀的可靠消息,上级政府总是予以谴责,有时甚至派军队前去恢复秩序。 

    早在1966年11月20日,党中央就转发了北京市的一项政策,指示全国各地的政府要禁止“私设监狱法庭,私自抓人打人”。它警告说,这些行为“违反党纪国法”。[72] 此后,中央在一系列政策文件中又一再重申“要文斗不要武斗”的精神(例如1966年12月15日;1967年1月28日;1967年4月6日;1967年6月6日;1968年5月15日;1968年7月3日、24日和28日;1968年12月26日)。[73] 

    对于广西省政府向极端暴力行为发出警告时是否真诚,是存有争议的,但它至少在文件上是这样说的。1967年12月,即在全自治区范围内发生新一轮集体屠杀一个月后,省政府发布了10条命令,其中便包括“群众组织不得任意抓人、打人和杀人。所有在押人员要立即释放。”接着便发明了“乱打乱杀”这个新说法[74],指出暴力的蔓延是对社会和政治秩序的破坏。例如,自治区政府在1967年12月18日公布了一份有关容县黎村“乱打乱杀”的报告;对9个县做了调查后,又于1968年5月3日发出制止“乱打乱杀”的命令;1968年6月24日下发了“关于制止乱打乱杀的指示”的文件;1968年9月19日开始收缴群众组织的枪械;最后又在1968年9月23日发出“关于制止乱打乱杀的通知”。[75] 

    官方反对极端暴力行为令人信服的证据是,在许多地方,这类事件的消息一传到上面,当局就会派领导或部队干预。例如,在北京郊区最早发生的集体屠杀事件中,有个县领导五次赶往马村制止杀戮。与他一起做工作还有北京市政府的官员。[76] 在最严重的湖南道县集体屠杀事件中,省政府派了一个师的兵力前去制止杀戮。[77] 

    至于集体屠杀究竟是如何制止的,县志中没有详细记载,但数据显示,集体屠杀通常集中发生在某个时期,大多数县的杀人潮只出现过一次,这说明它受到了来自上面的某种外部限制。有理由断定,中央和省一级发布的官方政策有助于阻止集体暴力的升级。但是这些努力由于两个原因而效力有限。 

    第一,官方政策没有规定任何切实的惩罚。警告通常只是作为未来的行动指南。事实上,在集体屠杀期间或过后,没有关于有人受到惩罚的任何证据。公安部长谢富治1968年5月的讲话中有一段话,可以作为对施暴者给予宽大处理的一个有力证据。在这篇看似反对武力的讲话中,他似乎是在说,施暴者不会受到任何惩罚:“反革命分子只要愿意接受再教育,就不应把他们杀掉。打死人更是错上加错。但出现这种(杀人的)事是因为缺少经验;所以就不必追究责任了。重要的是吸取经验,认真执行毛主席要文斗不要武斗的教导。”[78] 直到上世纪70年代末,即在事情过去大约10年以后,当局才对施害人提起了公诉。 

    第二,资料未显示省和地方政府在禁止极端暴力行为时是否在权宜行事。例如,上述广西针对集体屠杀采取一系列措施的同时,也出台了对“阶级敌人”进行迫害的另外一系列政策。该自治区当局可能认为,乡村的“乱打乱杀”是胡作非为,但它也有动机对城市的反对派群众组织动用武力,此乃它作为社会秩序维护者这一角色的基础。 

    d. 国家控制力的削弱 

    “文革”的本质是摧毁地方政府,然后予以重建,这一点使自上而下的官僚体系遭到重创,公检法系统一度陷入瘫痪。1967年8月,甚至连公安部长谢富治也呼吁“砸烂公检法”:“从去年‘文革’开始到今年的‘一月风暴’,大多数公检法部门都在保护走资派,压制革命群众。……不全面改造公安系统,这种情况就难以改变。必须砸烂这架旧机器。”[79] 据县志记载,县、公社和村一级的这些机构在1967年已经陷入瘫痪。逮捕和起诉不是根据任何法律,而是按照当时的政治标准。 

    “文革”的另一个结果是阻塞了上传下达的信息渠道。与本文讨论密切相关的是自下而上的信息渠道失灵,这使得基层出事时上级部门即使知道了也为时已晚。地方领导宣扬自己在运动中取得的“成就”时会掩盖暴力行为。例如,1967年1月北京市政府向中央提交报告,介绍了清华大学新领导班子如何忠实地贯彻执行中央政策。这份报告着力描述了做过“坏事”的人如何得到善待,为他们提供了自我改造的机会。报告引起毛泽东的注意,他批示把报告下发全国作为学习的榜样。[80] 直到1978年,即在政治气氛已大不相同的10年之后,当局又公布了一份报告驳斥了原来的那份报告,新报告详细介绍了该大学挨过批斗的人的真实命运。据这份新报告说,在清理阶级队伍运动的短短两个月内,就有十多人被害。[81] 下面县里的情况也与此相似,由于向上级通报的渠道受阻,上级政府只有在死了很多人时才会插手干预。 

五、集体屠杀的原因:国家鼓励与国家权力失灵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归纳出集体屠杀模式的4个突出特征: 

    第一,三省的情况大不相同,但每个省的内部有着相当程度上的一致性。这些模式意味着对发生集体屠杀起更大作用的是各省特有的政治形势,而不是整个国家的政局。在此,我尝试性地把各省之间的差异归因于省内群众派系和政府权力之间关系形成的格局。在湖北,有中央政府撑腰的反对派在以往的冲突中占了上风,被吸纳进新成立的“革委会”。相反,广西和广东的反对派被排挤在权力之外,所以这两个省的“革委会”更倾向于用暴力手段对付这些“造反派”。 

    第二,集体屠杀集中发生在大多数县已经成立了“革委会”、但省会城市依然受困于派系斗争的月份。集体屠杀的高峰期,也正是中共中央发布禁止派系武斗和解散群众组织的两项指示之时。这一发现有助于理解集体屠杀的性质和起源。集体屠杀大多发生在新的“革委会”成立以后,这一事实意味着集体屠杀是地方政府镇压的结果,而不是群众团体之间的冲突所造成的。集体屠杀与镇压反对派群众组织同时发生,这意味着省政府在鼓励暴力手段,尽管地方公社和村庄的极端暴力行为也许不合它的本意。 

    第三,集体屠杀主要发生于乡村一级的农村地区。这与“文革”初期的群众运动,如针对知识分子和干部的运动,以及大多发生在城市的派系武斗形成鲜明对照。由上而下扩散的设想不适用于集体屠杀。这意味着当城市的阶级斗争语言向下传播时,在乡村以极端暴力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很可能是由于国家没有办法让基层官僚对他们的行为负责。这种解释得到了另一个证据的支持──越是贫穷的边远地区,越有可能发生集体屠杀。 

    第四,施害者是地方官员及其群众追随者(例如民兵),这说明“文革”期间集体屠杀具有政治性质。 

    从上述归纳中能得出哪些认识?它们能够解释清楚国家在集体屠杀中的作用吗?为了回答这些问题,这里不妨简要说明一下我对中国政府的认识,它一直引导着我的这项研究。 

    我把中国政府分为三个层次──中央、省级和地方一级(包括县、公社和大队)。北京的中央政府大唱阶级斗争高调,这是它当时解决眼前的问题──如何建立地方政府,解散群众运动──时喜欢采用的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是集体屠杀的倡导者,至少它对集体屠杀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但是正如政策语言所示,中央也认为地方的极端暴力现象是局势混乱的标志。就此而言,集体屠杀的发生表明“文革”时期中央政府无力左右地方官员的行为。 

    省政府,特别是两广的政府,在对付城里的群众反对派时,有将阶级斗争的宣传升级的动机。当面对严重的挑战时,省级政府也许比中央更愿意使用暴力。事实上,集体屠杀的高潮恰恰发生在各省利用中共中央7月发布两项指示镇压群体反对派之时。然而,现在无法弄清楚的是,公社和村庄发生的大量杀人行为多是针对没有组织的“四类分子”,这是否就有助于镇压城市的反对派?或许可以合理地认为,除了造成一种恐怖气氛外,它没有多少直接的帮助。换言之,省政府也把发生村一级的集体屠杀视为胡作非为,这标志着省级国家权力的失灵。 

    比较而言,地方政府(县、公社和大队)显然是集体屠杀的直接策动者,虽然不清楚它们的动机是什么。它们也许曲解了上面传达的政策,遵命行事的热情过了头;地方政府也许把恐怖当作巩固自己地方权柄的现成手段。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暴行是地方干部及其同夥所为。正式的公检法系统已陷于瘫痪,为暴力找借口易如反掌,在这种时候,地方官员,尤其是基层和偏远地区的官员,可以任意胡为而不受任何约束。 

    所以,假如不把国家视为统一的整体,而是视为一个各级行动者的组合体,那么集体屠杀就不单是国家的鼓励或国家权力的失灵造成的,而是这两个因素共同导致的结果。“文革”中期集体屠杀的悲剧,其根源即在于这种国家鼓励和国家权力失灵形成的悖论。 

    多年来,对“文革”期间群众运动的研究,一直受到一些试图找出“造反派”的利益群体基础的著述的主导。[82] 这种研究忽略了“文革”的两个重要特点:暴力和国家对暴力的鼓励。暴力源于“挖出隐藏的敌人”这种斯大林主义的教条。早先的学者经常绕开这个教条及其导致的暴力行为。他们的研究更加关注当事人的暴力行为背后的利益和理念。然而Walder提醒我们说,“无论从参与者、旁观者还是受害者的经历看,他们现在普遍认为不应(把“文革”)理解为对抽象理想的追求,而是要还其本来面目:由国家策动的史无前例的迫害浪潮、酷刑、派系武斗和肆意施暴”[83]。在毛泽东统治下的中国,体制内的所有行动者都忠心拥护这一斯大林主义教条。他们赞成还是反对现状在这时无关紧要。从这个角度说,某些中国学者近年对“文革”中“民主”因素的讨论具有误导性。[84] 政治迫害和残酷镇压对手的方式非但没有促进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反而对它的任何表现都起着破坏作用。“假如‘文革’其实是对平等理念的追求,是一种民主形式或就国家政策开展的辩论,那么它为何采取寻找隐藏的叛徒敌人的做法?假如‘文革’的激进主义是理性的利益集团在从事活动时用来遮人耳目的借口,这些理性的行动者为何对自己的借口十分当真,要对另一些激进的工人学生进行攻讦污蔑和大动干戈,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85] 在这项研究中,我首先要解释的便是“文革”暴力中这种令人困惑的特点。我希望从国家体制和政治行动者中找出一种解释。 

    这使我们看到了“文革”的第二个明确特征:国家对暴力的鼓励。以往的研究往往专注于原有的社会分化,把它视为群体运动的动力。然而如我所说,不但国家通过政策的宣示引导着政治运动,地方干部也把政策内容的解释权掌握在自己手里。由此造成的结果之一便是本文考察的大规模暴力。为了对“文革”的这一重要特点做出正确判断,有必要把分析的重点转向国家体制和政治行动者。 

【作者说明】 

    本项研究得到了Stanford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的Littlefield Dissertation Fellowship的资助,Social Science History Institute of Stanford University为我提供了访学资助。部分数据来自Andrew Walder主持的一个更大的研究项目,该项目得到了Henry R. Luce Foundation和Stanford University的OTL Research Incentive Fund及Asia-Pacific Research Center的资助。本文的原文是英文,标题是"Mass Killings in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A Study of Three Provinces"。其初稿曾于2003年提交于美国加州圣迭戈召开的"San Diego-Stanford Conference on the Cultural Revolution",在此对与会者的评论和友情致谢。英文论文已收入In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as History, edited by Joseph W. Esherick, Paul G. Pickowicz and Andrew G. Walder,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Stanford, California, 2006。作者感谢Andrew Walder, Doug McAdam, Susan Olzak, Junling Ma, Dorothy Solinger和Wang Feng等人给予的支持帮助,也感谢Joseph Esherick和Sigrid Schmalzer的编辑工作。 

【编者说明】本文的中文稿系张建黎译,译稿未经作者审阅。 

【注释】 

[1] 王友琴,“1966:学生打老师的革命”,载刘青峰编,《文化大革命:史实与研究》(香港: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96),17-36页;王友琴,“打老师与打学生之间”,同上,37-48页。 
[2] Wang Shaoguang, Failure of Charisma: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in Wuhan (Hong Kong: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Elizabeth J. Perry and Li Xun, Proletarian Power: Shanghai in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Boulder, Colo.: Westview Press, 1997);徐友渔,《形形色色的造反:红卫兵精神素质的形成及演变》(香港: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1999)。 
[3] 张连和,“五进马村劝停杀”,载于者永平编,《那个时代中的我们》(呼和浩特:远方出版社,1998),398-404页。 
[4] 章成,“道县大屠杀”,《开放杂志》(香港),分4次刊于2001年第7、8、9、12期。 
[5] 郑义,《红色纪念碑》(台北:华视文化公司,1993);Donald S. Sutton, "Consuming Counterrevolution: The Ritual and Culture of Cannibalism in Wuxuan, Guangxi, China, May to July 1968," Comparative Studies in Society and History 7, No.1 (1995):136-172. 
[6] 宋永毅编,《“文革”大屠杀》(香港:开放杂志社,2002)。 
[7] 更详细的讨论见Andrew G. Walder and Yang Su,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in the Countryside: Scope, Timing and Human Impact," China Quarterly 173 (March 2003):74-99. 
[8]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1978年12月22日,载Song Yongyi (ed.) The Chinese Cultural Revolution Dababase (CD Rom), Hong Kong: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China Research Services Center, 2002.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1949-1997》(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 
[10] 对数据搜集的说明见Yang Su, "Tumult From Within: State Bureaucrats and Chinese Mass Movements, 1966-1971" (Ph.D. Dissertation, Stanford University, 2003); and Walder and Su,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in the Countryside." 
[11] 对1,400多个县的分析表明,受害人(受迫害、受伤和死亡)的数字同县志中记述“文革”的篇幅有关。较之12个县的另一些资料,伤亡人数低报了很多。参见Walder and Su,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in the Countryside," 94, Table 10. 
[12] Benjamin Valentino, Final Solutions: Mass Killing and Genocide in Twentith Century (Ithaca, N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2004), 1-90. 
[13] 这里的几段文字引自《全州县志》(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8),17页。 
[14] 《全州县志》,147页。 
[15] 《全州县志》,565页。 
[16] 《临桂县志》(北京:方志出版社,1996),492页。 
[17] 《广西“文革”大事年表》(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0),119页。 
[18] 《蒙山县志》(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3),27页。 
[19] 《横县县志》(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89),19页。 
[20] 《田林县志》(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6),555页。 
[21] 这15个县包括全州、武鸣、临桂、都安、天等、陆川、罗城、马山、灵川、宜山、柳江、崇左和鹿寨等。 
[22] 《武鸣县志》(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8),30页。 
[23] 这6个县是阳春、五华、梅县、廉江、广宁和连县。 
[24] 在3个省中,湖北县志中记载“文革”的平均篇幅最少。 
[25] 《咸丰县志》(武昌: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24-25页。 
[26] 张连和,“五进马村”;遇罗文,“北京大兴县惨案调查”,载宋永毅编,《“文革”大屠杀》,13-36页。 
[27] 中央分别于1968年7月3日和24日下发文件,要求群众组织自行解散,对武力反抗者将予以惩罚。见国防大学党史党建政工教研室编,《文化大革命研究资料》(北京:国防大学出版社,1988),上册。 
[28] 《广西“文革”大事年表》,104-111页。 
[29] 丁抒,“风雨如磐的日子:1970年的‘一打三反’运动”,载《华夏文摘》343期(2003年增刊),1-14页(网络版见http://www.cnd.org);Andrew Walder, "Anatomy of an Inquisition: Cleansing the Class Ranks, 1968-1971,"提交“The Cultural Revolution in Retrospect”(Hong K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4-6 July 1996)的论文;Walder and Su,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in the Countryside." 
[30] 曲江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曲江县志》(北京:中华书局,1999),36页。 
[31] 《信宜县志》(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3),52页。 
[32] 《成海县志》(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2),57页。 
[33] 《化州县志》(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6),65页。 
[34] 这里不包括湖北各县,因为该省后来几乎未发生集体屠杀。 
[35] 临桂县的数字见《临桂县志》(1996),492页。 
[36] 宾阳县的数字见《广西“文革”大事年表》(1995),111页。 
[37] 零陵地区的数字见章成,“道县大屠杀”,2001。 
[38] 《广西“文革”大事年表》,117页。 
[39] 参见章成,“道县大屠杀”,《开放杂志》,2001年7月号,71页;8月号,77页;9月号,61页;郑义,《红色纪念碑》,48页。 
[40] 章成,“道县大屠杀”,《开放杂志》,2001年7月号,71页。 
[41] 《广西”文革”大事年表》,53页。 
[42] 章成,“道县大屠杀”,《开放杂志》,2001年8月号,82页。 
[43] 章成,“道县大屠杀”,《开放杂志》,2005年7月号,75页。 
[44] 章成,“道县大屠杀”,《开放杂志》,2001年7月号,73页。 
[45] 章成,“道县大屠杀”,《开放杂志》,2001年8月号,81-83页;郑义,《红色纪念碑》,23-27页。 
[46] 《广西”文革”大事年表》,132页。 
[47] Stig Thogersen and Soren Clausen, "New Reflections in the Mirror: Local Chinese Gazetteers (Difangzhi) in the 1980s,"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ese Affairs 27 (January 1992), 161-84; Eduard B. Vermeer, "New County Histories: A Research Note on Their Compilation and Value," Modern China 18 (October 1992), 438-67. 
[48] Walder and Su,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in the Countryside," 81, Table 1. 
[49] 徐友渔,《形形色色的造反》,86-108页。 
[50] Wang Shaoguang, Failure of Charisma. 
[51] 徐友渔认为,江西发生的政治事件也是因为类似的原因,尽管该省不属于边远地区。见徐友渔,《形形色色的造反》,100-108页。 
[52] 《广西“文革”大事年表》61-63页、71页、75页。 
[53] Barbara Harff, "No Lessons Learned from the Holocaust? Assessing Risks of Genocide and Political Mass Murder since 1955,"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s Review 97, 1 (February 2003), 57-73. 
[54] Walder and Su,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in the Countryside." 
[55] Wang Shaoguang, Failure of Charisma, 181. 
[56] “北京大学革命委员会胜利诞生”,《人民日报》1969年10月6日,转引自《文化大革命研究资料》,中册,373页。 
[57] 《广西“文革”大事年表》,118-121页。 
[58] 海枫,《广州地区“文革”历程述略》(香港:友联研究出版社,1972)。 
[59] 出处同上。 
[60] Wang Shaoguang, Failure of Charisma. 
[61] 《人民日报》、《解放军报》、《红旗》,“1968年元旦社论”,转引自《文化大革命研究资料》,中册,第3页。 
[62] 出处同上,第4页。 
[63] 中共中央委员会等,“关于转发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深挖叛徒工作会议纪要’的批示”,1968年2月5日,载《文化大革命研究资料》,中册,第16页。 
[64] 中共中央和“中央文革小组”,“转发毛主席关于‘北京新华印刷厂军管会发动群众开展对敌斗争的经验’的批示的通知》,载《文化大革命研究资料》,中册,第126-130页。 
[65] Wang Shaoguang, Failure of Charisma, 196-197. 
[66] 这场运动有别于名称相似的“一打三反”运动,它发生在很多县。参见《郧西县志》 (武汉:武汉测绘科技大学出版社,1995),第28页。 
[67] 《广西“文革”大事年表》,96-99页。 
[68] 闻于樵,“‘文革’七·二五讲话不仅仅是广西造反组织的终结”,《华夏文摘》287期(2003年增刊)。网络版见www.cnd.org/cr。 
[69] 《广西“文革”大事年表》,第53页。 
[70] “区”是介于县和公社之间的一级行政单位。 
[71] 章成,“道县大屠杀”,《开放杂志》2001年7月号,68页。 
[72] 中共中央委员会,“转发北京党委的重要通知”,1966年11月20日。转引自《文化大革命研究资料》,上册,163页。 
[73] 《文化大革命研究资料》,上、中册。 
[74] 汉语中的“乱”字有多重含义,它即指无序、杂乱或混乱,也指违法乱纪行为,尤其是对抗政府或未经授权的行为。 
[75] 《广西“文革”大事年表》,58-127页。 
[76] 张连和,“五进马村”。 
[77] 章成,“道县大屠杀”,《开放杂志》2001年12月号,71页。 
[78] 谢富治1968年5月15日的讲话,转引自《文化大革命研究资料》,中册,119-120页。 
[79] 谢富治,1967年8月7日,转引自《文化大革命研究资料》,上册,530页。 
[80] 中共中央委员会1969年1月29日转发的清华大学报告,见《文化大革命研究资料》,中册,275-281页。 
[81] 同上,281-283页。 
[82] Lee, The Politics of the Chinese Cultural Revolution; Stanley Rosen, Red Guard Factionalism and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in Guangzhou (Canton) (Boulder, Colo.: Westview, 1982); Anita Chan, Stanley Rosen and Jonathan Unger, "Students and Class Warfare: The Social Roots of the Red Guard Conflict in Guangzhou (Canton)," China Quarterly 83 (Sep., 1980), 397-446; Wang Shaoguang, Failure of Charisma; 印红标,“‘文革’红卫兵运动的两大潮流”,载刘青峰编,《文化大革命》,231-248页;华林山,“‘文革’期间群众新派系成因”,载刘青峰编,《文化大革命》,191-208页。 
[83] Andrew G. Walder, "Cultural Revolution Radicalism: Variations on a Stalinist Theme," in New Perspectives on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ed. Joseph, W., C.W. Wong and David Zweig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41-62, 42. 
[84] 崔之元,“毛泽东‘文革’理论的得失与现代性”,载《中国与世界》,1997年2月;郑义,“两个‘文革’刍议”,《华夏文摘》83期(1997年增刊),1-14页,网络版见http://cnd.org). 
[85] Walder, "Cultural Revolution Radicalism," 42.